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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流〔2002〕2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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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流〔2002〕23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流〔2002〕2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2〕2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2〕2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1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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