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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税政[2005]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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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税政[2005]1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税政[2005]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5]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5]1号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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