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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函[2011]16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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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函[2011]16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函[2011]16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1]16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1]16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向纳税人和有关机关提供识别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效途径,有效打击不法分子虚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变造、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是指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普通发票验证”功能,对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识别,比对票面打印的明文和密文并确定验证结果。该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操作基本相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各单位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以及税收稽查等工作中,对发现的异常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验证。
(二)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有关企业其将收受的指定范围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验证。
(三)我市纳税人对收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验证。
三、限于目前的软件和网络条件,纳税人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我市国税机关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申请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购货单位”栏必须如实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四、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操作事项
(一)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操作事项,原则上比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限于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目前暂不为纳税人打印验证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数据,受理人员应将验证结果当场告知纳税人。
(二)对验证结果属于无法验证、纳税人识别号验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申请验证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验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 号码验证不符”(密文与明文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和“重复验证”的涉嫌违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对验证结果属于“密文有误”和“验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 号码验证不符)”的涉嫌违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根据验证的类型分别予以处理。
1.税务机关指定企业验证的,验证受理人员应保存验证结果、扣留发票原件并填制《验证涉嫌违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登记单》;
2.纳税人自愿验证的,验证受理人员可不保存验证结果,在完成以下事项后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1)留存发票复印件;
(2)纳税人在发票复印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
(3)填制《验证涉嫌违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登记单》。
(四)申请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购货单位”栏未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的,验证受理人员操作验证时,应选定系统“普通发票验证”界面中的“无购方”选项。
申请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验证受理人员应先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中的“纳税人档案登记”功能,登记购货单位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其“档案分类”项目应选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普票验证)”。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工作,为免费服务业务。
六、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人员配备上做好充分准备,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国税机关推出的优化办税服务举措,努力满足纳税人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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