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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函[2012]8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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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函[2012]83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函[2012]8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2]8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函[2012]8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的文字说明。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备案扣除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备案的文字说明。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名称 投入产出法
上年度产品销售数量(吨/公斤)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公斤)
纳税人申请意见及声明: 此表所填写数据均属于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现申请就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依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因纳税人申请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市局一份。
  附件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办理扣除标准备案登记的产品情况
序号 购进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名称 上年度该农产品销售数量 上年度该农产品购进数量 上年度该农产品损耗数量 损耗率(%)
1 2 3 4 5=4÷3
纳税人申请意见及声明: 此表所填写数据均属于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现申请就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依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因纳税人申请的产品数量较多无法在表中全部填列的,可以在附件中列明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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