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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财金[20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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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财金[2013]4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财金[20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
津财金[20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
  津财金[2013]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现将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和资金拨付
  (一)涉及一次性、购租办公用房、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的,其中: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以及海洋石油等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事宜;其他企业向注册地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由区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二)涉及契税房产税补助政策的,向房产坐落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由区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各项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均由企业统一申报。企业根据申请政策填制所附相应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审批表,其中:涉及税收补助和奖励资金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出具认定意见。
  (二)一次性补助资金在条件具备后即时申报,其他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于年度终了后适时申报。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6.企业合同、章程及协议副本复印件,以及主要投资者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二)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补助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6.基金企业提供在我市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7.租赁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8.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各项税收补助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6.基金企业提供在我市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最近三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资料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提供);
  8.“营改增”企业需提供税收“即征即退”凭证复印件以及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拨付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13]1号)享受财政补助情况表复印件。
  (四)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4.基金企业提供在我市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6.金融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复印件;
  7.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本人在本市金融企业任职前埠外从事金融工作证明材料;
  9.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0.本人购房的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各项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年终市和区县财政局进行清算。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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