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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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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7日
  为保障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关规定,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我市范围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可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二联、三联A版、四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
  二、电信业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三、通信业纳税人已领未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空白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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