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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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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9日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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