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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地税征[2017]3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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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征[2017]30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地税征[2017]3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7]3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7]30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11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和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有关要求,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委托扣款事宜,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纳税人可与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7年12月20日起,纳税人(不含自然人)可向国税局、地税局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双方委托扣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银行留存。
  二、适用条件
  已在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登记信息采集确认的纳税人,向国税局、地税局报备缴税(费)账号一致,且该账号在国税局、地税局均未签订协议书,可在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双方协议书。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局、地税局任一方办税服务厅申请签订双方协议书。受理税务机关录入相关信息并同步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分别打印国税局、地税局协议书,在本单位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后交纳税人。
  (二)纳税人持协议书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可一并办理)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机关确认系统同步信息,在本单位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后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持国税局、地税局协议书到银行网点办理协议签订业务。银行受理人员将协议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后,在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并留存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协议书。
  (四)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任一方办税服务厅办理协议书验签。验证通过后,受理验签业务税务机关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议书一并留存。
  (五)纳税人终止协议书,应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填写《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表》后,到银行网点办理终止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推进过程中,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跟踪联合签订协议书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抓好推进和实施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密切配合,禁止相互推诿,避免纳税人奔波往返,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向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加强相关业务辅导,并与各银行营业网点做好对接,赢得纳税人和银行部门理解和支持,实现纳税人、国税局、地税局和银行四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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