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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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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25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3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名称,如“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9mm,横线长 12.5mm,宽0.8mm;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5.3mm,字宽3.4mm,长度24.7mm;编码数字为黑体,字高4mm,字宽2.1mm,长度9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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