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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连载】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工程造价/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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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0 08: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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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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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章正文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计算确认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确认后,在根据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扩展资料:

一、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不同。

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计算方法不同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5、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3、税率区别。简易计税办法使用的税率一般以3%较为常见,在营改增之后,某些行业存在5%的简易征收率;一般计税方法使用的税率根据使用情形涉及17%(13%)、11%(9%)、6%等不同税率。

4、是否抵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通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的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是否开具专票。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通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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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0 09: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个问题啊:一般纳税人取的简易计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呢?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则能抵扣,用于简易计征项目则不能抵扣吗?

点评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表于 2020-3-10 12:21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20-3-10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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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0 12: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190919更新)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按照3%征收率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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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0 23: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造价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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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0 23: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你知道实务中应该如何选择吗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核算进项税,账务处理相对简单等优势,但如果从增值税税负、利润水平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我们会发现简易计税并不一定是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对于计税方法是有选择权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轻易无法变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之间进行选择,但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销售额未达标但符合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就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什么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较有利

  如果单纯从税率和征收率的高低来看,通常认为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帮助企业维持营业税时期的税负水平,不受营改增后行业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的影响,可能会对企业更有利。但是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后得出结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许一般计税方法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在36个月内进项税额较大

  若当期存在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情况而导致进项税额较大时,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有可能会出现负数,形成进项留抵税额。或者会出现小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情况。比如:从事公共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是由于该行业纳税人在车辆采购、车辆加油及维修等方面都能取得很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某段时期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小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情况。

  举例说明:某公交公司营改增后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7月已满36个月,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法。考虑到近期需更换一批公交车辆,能够取得大量进项税额,该公司就对2016年8月-2019年7月的增值税税负和利润水平进行了分析测算,对是否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

  预计营业收入总额为1.2亿(含税);准备购置100辆公交汽车合计金额3000万(不含税),预计发生车辆加油、维修等费用4500万(不含税) ,均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按10%计算,其他税种暂不考虑。(以36个月内各项数据的总额进行测算,忽略分月计算收入和进项税额等对最终交税数额的影响)。

  1. 从增值税税负情况看:

  (1)选择简易计税:
  应缴增值税=12000/(1 3%)*3%=349.52(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349.52*10%=34.952(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并能尽量保证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初期完成车辆采购计划,则:
  进项税额=(3000 4500)*17%=1275(万元)
  销项税额=12000/(1 11%)*11%=1189.19(万元)
  应缴增值税=1275-1189.19=85.8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85.81*10%=8.581(万元)
  明显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小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两者差额=(349.52 34.952)- (85.81 8.581)=290.081(万元)。

  2.从利润水平看:
  (1)选择简易计税:
  收入总额=12000/(1 3%)=11650.49(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3000*(1 17%)=3510(万元), 按十年计提折旧,36个月折旧额共为1053万元
  车辆油费、维修费=4500*(1 17%)=526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34.95万元
  利润额=11650.49-1053-5265-34.952=5297.54(万元)(未考虑人工成本及其他不变成本费用)

  (2)选择一般计税:
  收入总额=12000/(1 11%)=10810.81(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按十年计提折旧, 36个月折旧额约为900万元
  车辆油费、维修费为450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8.581万元
  利润额= 10810.81-900-4500-8.581=5402.23(万元)(未考虑人工成本及其他不变的成本费用下)
  明显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利润水平优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利润水平,两者差额=5402.2-5297.54=104.66(万元)

  综上,无论从税负水平还是利润水平来看,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优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较低,利润水平较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36个月后应该重新进行选择,由于前期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完毕,后期只有车辆加油和维修等进项税额,是否还能保持上述指标水平,还需重新分析测算。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虽然税负较低,但利润额也较低
  某些项目如果单纯从税负角度测算,简易计税方法优于一般计税方法,但是从项目总体利润测算,却出现了一般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高于简易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的情况。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润,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建议综合考虑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某建筑公司2016年1月1日取得一项建筑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价100万元。预计外购材料不含税金额37万元,均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按10%计算,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3*10%=0.3 (万元)
  利润额=100-37*(1 17%)-0.3=56.41(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100×11%-37×17%=11-6.29=4.7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4.71*10%=0.471(万元)
  利润额=100-37-0.471=62.529(万元)
  两者比较,税金差额=(4.71 0.471)-(3 0.3)=1.881(万元);利润差额=62.529-56.41=6.119(万元)。

  从上述测算可以看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虽然交的税较多,但是利润额比较高。如果从利润角度考虑,选择一般计税对企业更为有利。特别是对于有很多项目的建筑企业而言,如果有些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会要求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明细核算,企业将难以证明哪些采购属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哪些采购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有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在这种情况,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状况,选择对企业整体发展比较有利的征税方式。

  (三) 销售微利商品或提供微利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许多有抵扣进项税金需求的企业纷纷选择放弃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受限。所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标但符合相关条件,在综合考虑各项情况后,也可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税依据是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所以在能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微利商品或提供微利服务的小规模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交增值税可能会低于小规模时期。

  2.由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客户一般会选择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所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能保持客户的相对稳定,并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3.认定一般纳税人门槛相对较高,因此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是企业实力的一种体现。所以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能企业的客户资源会更加丰富。

  (四)存在大量留抵税额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新增特定应税行为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如果企业存在营改增前的大额留抵税额,现有新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或者可以重新选择特定应税行为计税方法时,选择一般计税可能要优于简易计税。


  举例说明:某企业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6年4月30日有留抵税额100万元。2016年5月-12月,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未发生经营行为。2017年1月,为改善企业现状,拟将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办公楼部分用于出租,年租金100万元(含税)。如果出租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则三年共计应缴增值税为100/(1 5%)*5%*3=14.29万元。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则销项税额=100/ (1 11%)*11%*3=29.73万元,由于有100万元留抵税额,企业在三年内可能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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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1 07: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简易计税,不是想“简”就能“简”

企业税负畸低,疑点突出。评估人员核查发现,评估期内企业施工项目均按简易计税方式进行了申报,但这些项目却大多未按规定在税务机关作备案登记,是企业办税人员工作疏忽,还是另有隐情?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兴仁市税务局对M建筑公司2017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确认该企业违规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对施工项目核算并缴纳税款,导致少缴各项税费596万余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各项税费59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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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标预警——企业税负缘何畸低

不久前,兴仁市税务局接到上级风险管理局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信息显示,M建筑公司增值税税负偏低,风险级别为中,可能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项涉税风险。根据风险线索,纳税评估人员决定立即对该公司2017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了解到,M建筑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该公司2017年6月~2018年12月期间共缴纳增值税473万元。评估人员分析发现,该公司2017年6月~2018年12月期间的运营收入和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成比例,税负仅为3%,明显低于同行业7%税负。税务机关随即向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时制作《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自查方案》,列举11项企业需查项目,要求M建筑公司对2017年~2018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评估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相关数据进行进一步比对分析,寻找纳税人风险症结。他们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了该公司所有开票信息,发现在评估期内,该公司提供工程服务后共开具发票53份,涉及金额15481万元。

为了准确核实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具体开票情况,评估人员采集企业每一份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信息,添加到对应的发票明细表中进行比对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在评估期内提供工程服务的项目共20个,而这20个工程项目全部按3%的简易征收率开具了发票。为进一步确认企业申报情况,评估人员再次对金税三期系统中该公司申报信息进行了核查,发现评估期每月企业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一栏均为零,只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售额”一栏中填有申报数据,并且企业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和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看着M建筑公司申报信息,评估人员陷入了沉思:评估期内企业所有工程服务项目都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申报税款,难道这些项目都符合法规规定的“老项目、甲供材或者清包工”这三种情况吗?

02外调核查——施工项目辨“新”“旧”

不久,M建筑公司向税务机关反馈了自查情况,企业称,在申报和税款缴纳方面没有发现问题。评估人员认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只有该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全部是“老项目、甲供材或者清包工”这三种情况,企业在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施工项目才可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售额。如果真是如此,按照管理程序,企业的施工项目须在税务机关做简易计税备案登记。于是,评估人员查阅了M建筑公司征管档案资料中的备案信息,资料显示,该企业征管档案中确实有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备案事项显示:“企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项目为市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某安置点。”

评估人员疑惑,企业评估期内有20个建筑工程项目,但档案资料中只有一个工程项目有备案信息,如果企业负责施工的××文化广场等其余19个工程项目也符合简易征收条件,那么即使没有到税务机关一一备案,企业也应该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稳妥起见,评估人员利用系统再次核实该企业其余19个工程项目的备案情况,发现这些项目确未备案。评估人员发现,这些项目2017年9月~12月期间的开票总金额为2328万余元;2018年开票总金额为3125万余元。

评估人员立即与M建筑公司财务人员联系,要求企业提供其负责施工的××文化广场等19个工程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依据。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M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因为企业所开展的其余19个施工项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与某安置点工程一样都属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企业财务人员承认,××文化广场等19个工程项目没有到税务机关作备案登记。表示马上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情况,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但随后M建筑公司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相关证明资料。

评估人员判断,从企业证明资料“难产”以及其他种种迹象分析,评估期内企业其余19个涉及金额5000多万元的施工项目,很有可能并不是符合法规规定的“老项目”,而是新项目按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并进行了申报。为证实判断,评估人员通过企业开票信息,找到了M建筑公司所承接施工工程的甲方建设单位,发现该公司实施的××文化广场等19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主要为某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局五家单位。评估人员从中筛选了某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家委托施工项目多,且金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查阅了M建筑公司在2017年~2018年期间向这些建设单位开具的发票、所附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中标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向建设单位了解了这些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开工的实际情况和时间。调查结果证明,××文化广场等19个建设项目中,最早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某道路施工合同,其中标合同注明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其他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中标合同所注明的开工时间均在2017年3月之后。

经过内部数据分析和外部调查核实后,评估人员对企业问题项目和数据进行了汇总,经过核实确认,该企业施工建设涉及金额5453万余元的××文化广场等19个项目,并非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老项目”,属新项目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测算,该公司少缴增值税381万元,少缴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共215万余元。由于欠税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评估人员预计企业依法需补缴的滞纳金已超过100万元。

03约谈辅导——帮企业寻找“症结”

随后,评估人员约谈了财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张某。评估人员表示,按照规定,企业如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所施工的××文化广场等19个建筑工程项目是“老项目”,那么就不能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税和进行纳税申报,须依法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相关税费。企业负责人张某承认,××文化广场等19个建筑工程项目确实未到税务机关做备案登记。这些项目当时为了赶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工人提前入场进行了施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相关施工资料都是随后完善的。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当时以为企业只要有过项目备案历史,就不用再备案了,而且铜鼓文化广场等项目施工入场时间符合政策规定,因此这19个建筑工程项目就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开票和申报缴税。
针对企业的错误认识,评估人员结合相关法规,向企业进行了详细的纳税辅导和讲解。企业人员最终认识到,按照法规规定,项目是否为符合法规标准的“老项目”,须以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合法资料的日期为准,如果这些合法资料、证照的日期不符合政策规定,企业的施工项目就不能按照简易方式计税。认识到问题后,企业人员表示,一定配合税务机关的评估核查工作,依法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相关税费。

经评估人员核查,该企业擅自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开票核算,造成少缴各项税费596万余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款59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M建筑公司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但其向税务机关表示,由于所欠税款和滞纳金额度较大,企业在施工工程中先期又有较多垫资,资金周转困难,因此申请在3个月时间内,分3次缴清所欠税费。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兴仁市税务局经过研究后,同意了纳税人的请求,准许M建筑公司分3次缴清全部欠缴税费。目前,M建筑公司正筹资分批补缴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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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案例  发表于 2020-3-1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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