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轻松财税
实务中,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需要做各种结转,那么教培行业的纳税人在执行简易计税方式时,其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呢?如果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前抵扣了装修费的进项税额时,怎么处理?本文对此详细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前抵扣了装修费的进项税额时,则需要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转出税额则应按照财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提示:纳税人对装修费进行会计核算时,属于自有物业的,则可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属于租入物业的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于装修费,无论是会计核算计入什么科目,在性质上均属于上述文件中“不动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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