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14
  • Tax100会员 32512
查看: 1340|回复: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2020-4-25 16: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408248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9〕2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 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xlsx (11.19 KB, 下载次数: 328)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4082485/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5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