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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其他机构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北京市物价局、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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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其他机构
文件编号: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北京市物价局、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北京市物价局、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1994]156号《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要迁知要求,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凡因对税制理解错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立即纠正。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新税制的宣传辅导,对新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略)
  19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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