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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三[1993]96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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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三[1993]96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三[1993]96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税三[1993]96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税三[1993]96号
  全文有效
  宣武、海淀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薄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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