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节选)
京税外[1992]885号
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节选)
京税外[1992]885号
全文有效
1992年11月30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关于对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节选)
为适应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使税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将我市部分涉外税收下放给区、县税务分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二、下放的范围:
1、区、县属及区、县以下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县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一下放给区、县分局征收管理。
2、以区、县属企业为主体与市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出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下放给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3、分别在不同区、县的区、县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由该合资或合作企业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4、外埠三资企业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临时来京销售产品的有关税收事宜,山营业行为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外埠三资企业在京租赁柜台的有关税收事宜,山出租柜台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5、外国籍个人到我市各类市场销售商品、物品或从事其他临时性业务经营的有关税收事宜,由营业行为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6、外国文教、经济、技术人员,为我市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有关税收事宜,由支付其报酬、费用的单位的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7、外籍人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海外华侨,在京拥有的房产和车辆的有关税收事宜 由区、县分局征收管理,
8、由区、县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支付给外国公司、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该扣缴的予提所得税,由区、县分局负责征管.
9、由区、县分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事业或机关、院校等单位,对外发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商承包企业的税收事宜,由区、县分局管理。但上述外国承包企业已在对外分局进行税务管理的工程项目,仍由对外分局管理至该工程结束。
除上述划归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及其他有关的涉外税收以外,下列各项涉外税收事宜,仍由市局直属对外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1)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以市属企业为主体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出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3)中央在京企业与市属或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联合出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4)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5)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管理在其他省市的作业场所的驻京管理机构;
(6)由对外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对外发包的建筑、安装等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的税收,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7)外籍歌唱家、艺术家、表演家、运动员来华演出的有关税收事宜,
(8)国内各贸易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广播音像公司等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初等有关予提税的征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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