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3]156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3]156号
全文有效
对外分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2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今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一览表(国家税务局汇总增减调整后的)中,从序号第20至35号税目税率除第31号税目“地毯”仍保留外,其它税目税率一律废止执行。
二、各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对所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的纺织品产品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按《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企业产品适用税目税率,并将所涉及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户数、产品名称及预计减少收入情况于3月底以前报送市局。
三、各分局在征期前,应将按《通知》规定中所涉及到的企业在涉外计算机系统中的“纳税鉴定”模块内修改企业原录入的纳税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