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45
  • Tax100会员 28062
查看: 587|回复: 0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257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3 1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一[1994]257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257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7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1、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的计算
  本季累计动用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本季末存货余额
   2、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
  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
  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本季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上季累计经批准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
  对采用销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应剔除商品的进销差价。
   二、关于“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及审批
  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季如实填报《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运用情况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本季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予以抵扣,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
   三、关于1994年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申报及审批
  1994年一季度应予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5月20日前将《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将一季度动用期初存货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5月份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的报送时间
  各分局税政科应按季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上报市局。一季度抵扣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
   附件: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