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税一[1994]30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一[1994]305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5-13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0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市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开采企业和治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矿砂、伴生金矿和黄金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增值税款,接到本通知后,应办理退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