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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二[1994]0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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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二[1994]04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二[1994]0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全文有效
  海淀区、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严格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略)
  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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