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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4〕0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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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4〕043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4〕0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43号
  全文有效
  1994-11-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考核认定后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我市经批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1994年起建立年度考核认定制度。每年度考核认定一次,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终了后在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的同时,应附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表样附后),由主管税务分局考核认定。对未附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定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考核认定后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考核认定的结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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