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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法[1995]0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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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法[1995]083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法[1995]0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5]0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5]08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项怀诚同志的讲话对于新税制执法检查以及今后的新税制执法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结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和市局京国税[1995]053号、054号两个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总局要求,今后税制执法检查将成为法制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局应进一步重视加强法制工作,选调既懂法律、又懂税收业务的骨干充实法制科。未设置法制科(包括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应有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并配备2-3名专职法制干部。同时努力创造条件,适时设置法制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略)
  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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