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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6]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宝升珠宝金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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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6]77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6]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宝升珠宝金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宝升珠宝金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京国税[1996]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宝升珠宝金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京国税[1996]7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宝升珠宝金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123号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管理,严格专用发票的限量供应制度及验旧售新制度。
  二、鉴于1996年1月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手工开具百万元(含)版以上专用发票停止使用的实际情况,自1996年1月1日起,原市局京国税[1995]123号通知第二章第八、九、十条及第六章第十九条中,凡涉及到“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字样的,均调整修改为“10万元版专用发票”。
  三、鉴于改版后的千元版专用发票到位时间较晚,市局京国税[1996]1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顺延至1995年5月1日,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本市销售方在1996年5月1日(不含)以前开具的万元版专用发票,不论其所填销售金额是否达到专用发票票面所限金额的最高一位,均可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自1996年5月1日起,本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票面所限金额的最高一位,否则,不得作为购买方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四、因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仅适用于本市一般纳税人,对本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本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所填销售金额未达到专用发票票面所限金额最高一位的万元版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本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五、本通知所称“所填销售金额未达到专用发票票面所限金额最高一位”,是指销售方所填专用发票的金额合计栏未达到票面所限金额的最高一位。
  六、各局应结合国税发[1996]45号通报后附《山东宝升珠宝金行周海兴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字轨号码表》进行重点检查,一经发现涉案线索,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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