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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财农税3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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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2/6/26/art_8410_124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92]财农税33号
文件名: [1992]财农税3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2]财农税33号

【发布文号】 [1992]财农税33号
【发文日期】 1992-06-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对1987年开始执行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详见附表)。凡今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用地和查实的非法用地,统一按调整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执行;省对县市的耕地占用税包干结算也照此办理。公路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征收结算政策,仍照现行规定不变。

至于县(包括县级市)属城关镇征收标准,认为有必要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坚持“先纳税、后用地”原则,注意完善预征办法。为防止短征、少征税款,务请在《建设用地呈报表》备注栏盖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章,并附上预征税款统一收据复印件,以便作为审批建设用地依据。
各地贯彻通知请报我厅备案。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表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表

地区类别 征收标准(元/亩) 适用市县

一类 6600(10元/平方米) 杭州市 宁波市 温州市 嘉兴市 湖州市 绍兴市

二类 6000(9元/平方米) 金华市 衢州市 舟山市 椒江市 海宁市 余姚市 瑞安市 临海市 兰溪市 萧山市 平湖市 慈溪市 诸暨市 黄岩市 义乌市 东阳市 余杭县 鄞 县 绍兴县 玉环县 乐清县 桐乡县 温岭县 上虞县 海盐县 建德市 苍南县 富阳县 嘉善县 德清县 桐庐县

三类 5000(7.5元/平方米) 江山市 丽水市 龙泉市 奉化市 永嘉县 平阳县 临安县 淳安县 长兴县 安吉县 象山县 宁海县 嵊 县 新昌县 洞头县 三门县 仙居县 天台县 庆元县 遂昌县 松阳县 缙云县 金华县 永康县 武义县 浦江县 衢 县 龙游县 常山县 开化县 岱山县 嵊泗县

四类 4000(6元/平方米) 文成县 泰顺县 云和县 景宁县 磐安县 青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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