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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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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b085f1d0164&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8〕3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4月0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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