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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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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1/3/5/art_8409_114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17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1]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7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178号
【发文日期】 2001-03-0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账方式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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