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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衢江区耕地占用税费标准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2]12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2]12号
【发文日期】 2002-08-1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衢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衢江区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问题的请示》(衢财农[200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由于行政区域撤并,撤消衢江区。为了统一税政,平衡税负,衢江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衢州市的征收标准即每亩6000元执行。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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