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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2]2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珊溪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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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11/14/art_8410_1241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2]22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2]2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珊溪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2-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珊溪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浙财农税字[2002]22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2]22号
【发文日期】 2002-11-1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温政[2002]12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厅办理。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1号的有关精神,本着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厅经认真研究,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同时,征求了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门汇报。现对珊溪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的征免问题函复如下:

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是一项集防洪、灌溉、发电、城市供水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水利工程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院修编并经省水利厅确认的浙江省飞云江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综合利用功能投资分摊比例,珊溪水利枢纽工程防洪、灌溉两项投资占工程总投资额的比例为45.29%,而城市供水、发电等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54.71%。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既有防洪、灌溉,又有发电、城市供水功能的综合性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应按发电、城市供水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额的比例来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纳比例。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1]80号批复,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在泰顺县境内占用土地为32656亩,其中耕地为8603亩,包括水田5940亩,旱地1080亩,园地1583亩;另外还占用了经济林地、竹林地2358亩以及其它非耕地。在文成县境内占用土地为29262.661亩,其中耕地为6073.24亩,包括水田3842.24亩,旱地1713.86亩,园地517.14亩;另外还占用了竹林地3200.5亩和其它非耕地。根据省林业厅林资[2000]94号对珊溪水库工程占用林地的批复,竹林地属于林地,不作为耕地,不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根据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水田、旱地、园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的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耕地(即水田、旱地、园地)作为计税依据,即文成县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为6073.24亩,泰顺县的计税面积为8603亩。

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计税土地和投资分摊比例,以及文成、泰顺两县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每亩4000元计算,温州珊溪水利工程指挥部应依法向文成县缴纳耕地占用税13290678.41元,向泰顺县缴纳耕地占用税18826805.20元。

特此函复。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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