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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23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23号
【发文日期】 2006-08-1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温州市财政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你市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涉及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你市学生实践基地,虽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面向中学在校生进行国防、法制、心理健康、科普、农业、体育运动、生存挑战等方面的教育,但不是全日制学校。对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不能比照全日制学校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0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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