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2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45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2 11: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4a207260164ef7d8d8d2e32&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年12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4日


附件: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2.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doc
3.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doc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