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0
  • Tax100会员 27988
查看: 38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2 11: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946290a007a&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