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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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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e0353a0143&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7〕4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年03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42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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