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33
  • Tax100会员 32535
查看: 72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12 11: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9b89e20076&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0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年11月2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等,下同)“大委托”贷款业务,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请遵照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