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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7]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腾达实业有限公司等31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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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外[1997]96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7]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腾达实业有限公司等31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腾达实业有限公司等31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7]9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腾达实业有限公司等31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7]9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腾达实业有限公司等610户外商投资企业国未按规定缴付注册资本、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未参加年检等原因,现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以京工商文字[1998]3号文通知我局。
  各局接文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注销税务登记。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但已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在缴销发票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各局在对上述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完毕后,应对其在计算机内的信息资料做出相应处理。全部工作结束后5日内,各局应向市局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并附处理企业名单及详细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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