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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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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f21114019d&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4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年08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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