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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国税函发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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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1/9/3/art_8409_1215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91]国税函发1187号
文件名: [91]国税函发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91]国税函发1187号

【发布文号】 [91]国税函发1187号
【发文日期】 1991-09-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编者注:我省贯彻意见[91]浙税三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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