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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2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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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8]243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8]2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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