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15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532|回复: 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9]4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一)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2 10: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1999]45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9]4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一)
发文日期: 1998-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一)
财税[1999]4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一)
  京财税[1999]45号
  全文有效
  1998-12-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7]5号)和《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京财税[1997]11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7]5号)精神,经中央和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并下发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审定的收费项目,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缴纳营业税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的精神,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2.凡按照北京市行政收费条例规定,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并加盖委托收费单位公章的收费票据。对使用其他票据的收费项目,无论是否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都应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交纳营业税。
  4.凡经过中央或北京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其他收费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5.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地方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第一批)(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