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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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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工[1997]22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工[1997]22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
发文日期: |
1997-03-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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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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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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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京财工[1997]22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9日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实行15%税赋的请示》收悉。为筹集资金,支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现将“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缴纳所得税。原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即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原办法,超过原政策规定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
2.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给上市公司。
3.“首都概念股”范围内先征后返企业包括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景西餐肉类有限公司、北京市八达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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