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219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2190号
全文有效
1995-10-09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直属分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