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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京国税〔1998〕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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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8〕339号
文件名: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京国税〔1998〕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339号
  全文有效
  1998-06-18
  国库各区县支库、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区县分局、市地税局各区县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库各区县支库要加强与各征收机关的日报对帐工作。各支库中对于当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但月底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扫数报解。
  二、各征收机关收到支库报解编制的预算收入日报与缴款书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处理手续后,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支库办理更正,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不是本征收机关的缴款书,应及时退回支库;
  2.对串级次、串科目的款项,征收机关开具“更正通知书”通知支库进行更正;
  3.对误入本征收机关的税款及该税款的缴款书,征收机关应将误入的税款开具“更正通知书”,并将该税款缴款书一并送交支库,由支库在当日或次日办理更正。对跨区的税款缴款书及金额,由征收机关填制“跨区更正通知书”送交支库,支库在接到“跨区更正通知书”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的更正和资金的划转。
  4.对误入其他征收机关的税款以及核对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本征收机关不便查对的,由本征收机关填制“查询税款入库通知单”(样式附后)通知支库查询。支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制的“查询税款入库通知单”的内容进行查询,情况查明后,需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查询单位,需要进行资金更正的,由支库开具“更正通知书”(样式附后),并由其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加盖名单及支库印鉴、转讫章方可办理。必要时,可将原缴款书或复印件交征收机关。
  三、认真做好旬报、月报的对帐工作。各支库要严格按照旬、月报规定的要求,完成旬、月报的处理手续,与征收机关核对。对发现的问题,支库应在“更正通知书”签发后的三日内办完更正手续。
  四、为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对帐监督,市分库要将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月报和年报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帐。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对帐或日常检查中,征收机关或纳税人应提供缴款书和有关帐表,以便进行复核,发现中央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科目及收入分成比例方面的问题,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后通知有关征收机关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五、对多笔税款串入同一科目或同一级次的差错,在更正通知书上必须逐笔注明原缴款书编号。
  六、各支库、征收机关应共同做好日常税款的解缴入库工作,支库对征收机关在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协助查找。
  七、本办法由人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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