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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9]第2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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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外[1999]第238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9]第2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9]第2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9]第23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2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外国企业此类业务具有时间短、流动性强等特点,为加强管理,便于操作,对其实行属计征收原则,即由展览、展销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局要主动联系提供展览、展销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及时掌握税源,认真做好相关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二、各参展外国企业应于签订参展协议生效后3日内到展览、展销活动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并说明参展时间、业务活动内容等实际情况。各提供展览、展销场所的有关单位应于有关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及参展外国企业名单及时性时报送展览、展销活动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为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参展外国企业采以一定税收保全措施。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展览展销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法指定提供展览、展销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或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四、对参加展销会或有销售行为的展销会的外国企业,可依法暂按不低于10%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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