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8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8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对外收费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IC卡、税务代码章、一般纳税人年检等收费项目,市局正在与市财政局协商申请收费立项,在未取得批准收费前,各区县局不得对上述项目收费。
二、对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各区县也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要做到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局将制定保证金的管理办法随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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