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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OECD《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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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4 18: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OECD《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的分析
王蕾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摘要:
OECD于2014年9月16日发布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该指引作为BEPS第8项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反映和代表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其所包括的内容和蕴含的理念将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对《指引》相关内容的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收规定及存在的不足,认为应当在立足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积极吸收和借鉴《指引》的新成果、新理念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

关键词:无形资产 转让定价 启示


  2014年9月16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工作小组正式对外公布了经20国集团领导人背书的应对BEPS的15项行动计划中的第一批成果,其中包括第8项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该指引与现行的《OECD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称《转让定价指南》)相比,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反映和代表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的最新

  发展趋势,这将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分析和梳理《指引》的相关内容,可以对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理论和实务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指引》的相关内容介绍
  BEPS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实现“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作为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目标亦是如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所遵循的原则就是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的角度,研究无形资产对企业盈利的贡献及利润归属,以解决税收收入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指引》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在《指引》中,无形资产是指这样一种东西,它既不是实物资产,也不是金融资产,它可被企业拥有或者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而且该种资产的使用或者转让如果发生在可比的独立交易的情况下是需要得到补偿的。这一表述完全不同于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对于转让定价来说不容忽视的无形资产并不意味着根据财务会计准则也会被认定为无形资产。与转让定价领域中传统的以列举法定义的无形资产相比,《指引》中新定义的无形资产包含更为宽泛的范围,不以是否可获得法律、合约或者其他形式的保护以及能否独立转让作为辨别转让定价领域中无形资产的前提和条件。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分析框架和步骤
  在《转让定价指南》已构建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之上,《指引》针对当前无形资产利润收益归属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六个具体分析步骤:
  1.根据法律安排的约定和条件(包括相关的注册、授权协议、其他相关合同以及其他能显示法律所有权的文件)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
  2.通过功能分析,确定在开发、提升、维护和保护以及利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执行职能(特别是重要职能)、使用资产并承担风险的企业。
  3.通过详细的功能分析,确定各方行为是否与相关法律安排中关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条款相一致。
  4.根据相关注册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无形资产法定所有权,并根据职能、资产、风险及其他价值贡献因素所创造的有关贡献,确认与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无形资产相关的受控交易。
  5.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这些受控交易确定与各方执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所创造的贡献相符合的独立交易价格。
  6.在《转让定价指南》第1.64~1.69段中所描述的特殊情形下,对交易进行重新定性以体现独立交易条件是必要的。
  上述六个分析步骤构成了《指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将成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分析的程序性规范和技术性指引。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是整个分析框架的起始步骤,这一方面体现了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在转让定价分析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到确认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只是整个分析框架的起点,并不意味着相关利润收益的必然归属于法定所有人,因为无形资产相关利润的归属还取决于各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等环节是否创造了价值和做出了贡献。
  (三)确定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的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的辨别和确定对于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分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指引》对于如何确定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首先,依据《转让定价指南》中第1.52 和1.53 段规定的原则(即根据法律文件与合同安排)确定的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也被认为是转让定价角度的无形资产所有者。其次,如果在适用的法律或者相关的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而无法辨别、确认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时,依据具体事实和环境条件,在跨国企业集团内能够控制无形资产的开发决策,并且具备限制他人使用无形资产的实际能力的关联方,将被认为是转让定价角度的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
  (四)决定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的因素
  确认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是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分析的第一步,这只能作为在各关联方之间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归属时的一个参考。关于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在各个关联方(包括无形资产法定所有人)之间的分配和归属,《指引》认为需要进一步分析各个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的过程中所执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及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所做出的贡献,并据此来决定,而不能够仅仅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就决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归属。无形资产收益最终是否归属于法定所有人并不是绝对的,这既取决于法定所有人通过执行职能、使用资产和承担风险为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作出的贡献,同时也取决于跨国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通过执行职能、使用资产和承担风险为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作出的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如果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没有对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形成作出贡献,那么就没有资格享有任何无形资产带来收益;如果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希望最终拥有无形资产的全部收益,那么就必须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作出全部的贡献,即在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执行全部职能、使用全部资产和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关联方中的任何成员通过执行职能、使用资产和承担风险,对无形资产预期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开发、提升、维护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贡献,就可以分享一定的无形资产收益来获得恰当的补偿。可见,无形资产收益的分配和归属需要考量各关联方在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过程是否做出了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
  
从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中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做了更为宽泛的界定,另一方面,则是在判断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收益归属时,将辨别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作为初始起点、以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是否做出贡献以及所做出贡献的性质和程度为评判的基础性标准、以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合同安排为指导原则。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收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仅在转让定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现行税法中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称16号公告)等。以下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进行简要梳理: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属于其中之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特征叙述和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
  (二)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及可比性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之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指出了可以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在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一是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二是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可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共同发生的成本进行分摊。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前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四)关于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了16号公告并进行了解读。
  根据这一公告的规定,企业因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而需向境外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考虑和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现行税法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实践提供了指引,也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营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但不可置否的是,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依然存在着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未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定
  跨国公司通过集团内转移无形资产来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问题日益严重,这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税收流失带来了巨大挑战。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价值难以评估且所有权容易转移等特征,都使得无形资产在转让定价实践中面临一些特有的难题。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而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零星散落于不同的税法文件当中,与其他关联交易,如劳务的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和购销等等的转让定价法规交织在一起,并未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独立的、系统的税法规定。这难以有效地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给国家税收主权带来的严峻挑战,也不利于解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带所来的日益严重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和税收风险。
  (二)当前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不一致且不全面
  根据前述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无形资产的范围限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六大类。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无形资产所涵盖的范围要更宽泛一些,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很显然,其法律效力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但是其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却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这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进一步商榷,同时这也会带来许多弊端,很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争议,尤其是在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加强的环境背景下。除此之外,与OECD发布的《指引》中关无形资产的定义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际上还是沿用了会计领域中的无形资产定义,尽管《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要更加宽泛一些,但是仍然与《指引》有较大差距。
  (三)虽体现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但仍不充分
  我国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的一些最新成果。《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可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享有受益权。这实际上体现了关联各方(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只要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创造作出了贡献,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享有无形资产收益权的观念取向。更值得一提的是,16号公告中关于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要求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来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这与《指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的交易”的表述相吻合。此外,16号公告还规定“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也与《指引》中“不能够仅仅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就决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归属”的观念相一致。但是,对于OECD《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我国目前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税收法规还尚未加以吸收和借鉴,比如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法定所有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分析步骤等。

  四、《指引》对我国的启示
  《指引》中的理念和方法代表了世界范围内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其中不乏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之处。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税收环境,日益严重的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问题,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正视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充分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之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
  (一)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
  由于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劳务等有其自身的特点,其转让定价问题也更具复杂性。《转让定价指南》中设有专门的一章来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规范,OECD也单独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列为BEPS 行动计划中的一项,并发布了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中期报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由此可见,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处理规则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积极适应这种发展潮流,将当前散落在多个不同法律法规文件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相关的规定系统地进行梳理,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法规制度,改变目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规定与其他关联交易,如劳务的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和购销等等的转让定价法规交织在一起的混沌现状,从而更好地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带了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同时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范围
  如前所述,与《指引》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范围过于狭窄。如果采用过于狭隘的无形资产定义,极有可能出现税务机关认为属于无形资产而纳税人认为不属于无形资产的项目,从而引发税务争议。在跨国贸易如此频繁的当今,如果我国所采用的无形资产定义和范围相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更窄,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除此之外,无形资产的定义和范围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有所差异。因此,我国应当尽快统一和明确现行法律法规中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同时积极吸收和借鉴OECD《指引》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逐步改变以逐项列举的方式确定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
  (三)吸收和借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新成果
  虽然我国当前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吸收和借鉴了《指引》的一些最新成果,但对于该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还尚未加以吸收和借鉴。我国应当在系统梳理散落在多个不同法律法规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和明确统一无形资产定义和范围的基础之上,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新成果、新理念加以吸收和借鉴,以此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比如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分析框架和步骤等引入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制度,运用“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归属与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归属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其只决定于对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作出的贡献及程度”等新理念来指导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实践。
  (四)持续关注和积极参与OECD的行动计划
  尽管OECD的BEPS行动计划已经取得了不菲成绩,但客观事实表明仍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和达成共识的地方。就《指引》这一中期报告而言,其并未就如何在为无形资产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各方之间合理确定补偿的多少和程度以及如何实现经济补偿与价值创造保持一致给出清晰的指引和更为详细的说明。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而言,其意义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今后OECD必定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我国应当不断关注BEPS行动计划,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其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理念持续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建立起与对外开放和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同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牢牢把握历史机遇,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良好、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秩序。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14),Guida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OECD Publishing.
2.张滢. BEPS行动计划8成果5——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国际税收.2014(10)
3.邬展霞,赵亮,黄达.无形资产跨国贸易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国际税收.2014(11)
4.励贺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应对BEPS的启示.税务研究.2014(08).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布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4年成果[EB/OL]. [2015-06-20]http://www.chinatax.gov.cn/n1481/n1484/n1491/c779 912/content.html.







点评

无形资产转销是指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则应将其全部转销。  发表于 2020-6-26 14:38
在旧会计准则中,商誉是归入无形资产的,商誉的处理方法与其他无形资产一致,自创商誉不算。 而在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定义的无形资产则不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商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  发表于 2020-5-1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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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 15: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1112436/content.html#af

注:本文件由OECD秘书处制作,包含与BEPS项目有关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相关英文资料,请浏览 http://www.oecd.org/ctp/bep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htm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四)《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五)《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七)《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八)《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二、BEPS2014年成果与发展中国家
三、下一阶段工作
四、BEPS的背景情况

  


一、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相关问题解答


(一)一般性问题解答
  1. 2014年BEPS项目的产出成果有哪些?
  2014年BEPS项目产出成果包含的措施有助于确保企业所得税制在国际范围内的一致性,重塑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及利益合理共享机制,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增加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具体包括3份报告和4份国际税收规则草案:
  3份报告是指:(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2)《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3)《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5项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
  4份国际税收规则草案是指:(1)《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2)《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4)《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2.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如何用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导致的双重不征税问题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成果和拟于2015年完成的其他成果一起,可以为各国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具,确保产生利润的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享有相关征税权力,同时让企业在税收处理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
  3.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在何时得以应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具体体现为对国内法或是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订。 为此,我们正在考虑授权召开一次国际性会议,研究如何通过多边公约完成对现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一次性修订。2014年的产出成果的实施指南和相关实施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并将于2015年完成。

  4.为什么有的产出成果以草案的形式发布?
  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已经全部通过了这7项产出成果,但是有一些技术性问题尚待进一步达成共识。由于BEPS项目采取全面性、整体性与系统性的方法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2015年的产出成果与2014年的产出成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因此,2014年的部分产出成果尽管在原则问题上已达成一致意见,但仍以草案的形式发布。
  5.2014年的产出成果能够为政府带来多少税收收入
  2014年的产出成果以及拟于2015年完成的其他成果,如果得以应用,将消除跨国公司通过复杂的税收筹划而形成的比较优势,从而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重塑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因此,2014年的产出成果将使税收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而不会提高企业的全球总体税负。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拟完成的第11项行动计划,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BEPS问题导致的整体影响,也将帮助我们监控实施应对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二)《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第1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6.该报告针对数字经济避税问题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该报告详尽地分析了数字经济及其商业模式和主要特征。该报告形成了一些共识:一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各经济行业存在广泛的渗透性,从税收角度将数字经济与其他经济隔离并划清界线十分困难,因此很难单独对数字经济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二是虽然数字经济本身不会产生独特的BEPS问题,然而其一些关键特征将会加剧BEPS产生的风险。为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BEPS问题,该报告对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深度分析,为其他行动计划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参考。
  就增值税而言,报告认为商家对客户(B2C)的增值税征收问题亟需解决,此项工作拟于2015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将对数字经济的征税活动进行调整,使其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7.该报告分析了哪些新型商业模式?
  该报告分析了多种新型商业模式,以及因数字革命(包括各种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云计算、高频交易、参与性网络平台和在线广告等)导致规模急剧扩张的一些传统商业模式。该报告也审视了这些商业模式中常见的一些税务筹划架构(请参阅《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的附录二)。
  8.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是否需要对国际税收体系做出根本性改变?
  该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已经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了系统性的挑战,即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不能确保纳税地点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及价值创造地相匹配。报告探讨了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多种备选方案,并强调这些方案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其他解决BEPS问题的工作尚未完成,使得评估系统性挑战的严峻程度和解决方案的可能影响较为困难。评估其他工作的影响将在2015年进行,评估各种解决方案的影响将于2015年项目结束时完成。
  9.该报告是否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建议?
  该报告虽然不提倡使用虚拟常设机构标准,但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广泛挑战的备选方案,包括基于市场“显著数字化存在”这一概念的新的联结度(nexus)判定原则。照此提议,从事“完全非实体的数字化经营”的公司,如保持“显著数字化存在”,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在一国构成应税活动。报告指出上述措施还需结合整体行动计划予以改进,尤其是技术细节。数字经济工作组将继续充实完善方案措施,补充更多的细节并根据已认可的框架进行评估。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在线阅读《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三)《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2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10.什么是混合错配?
  混合错配是指由于交易所涉国家间在所得性质认定、实体性质认定、交易性质认定、税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税制差异,对同一实体、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或重复免税的问题。这种错配结果的出现,并非是交易所涉各国(地区)的本意。
  第2项行动计划重点关注的是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法律规定对实体或工具的税务处理不同,降低交易各方总体税负的混合错配安排。一般体现为同一笔费用多次扣除(双重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对于混合金融工具而言,最为常见的是其在一国被视为债权,在另一国被视为股权。这种定性上的差异通常导致该金融工具下的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国家视为利息税前扣除,但在收款方所在国家视为股息得到免税待遇。
  11.针对混合错配安排,该报告提出了哪些应对措施?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报告分两部分,分别对国内法和税收协定范本提出修订建议,着力于消除跨境交易中混合错配安排导致的税基侵蚀影响。例如消除同一费用多次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
  一旦被国内法和税收协定采用,这些政策建议将有效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但不影响其他任何税务、商业和管理结果。该报告提出了完善各国国内法的政策建议,需各税收管辖区自行修订国内法。该报告还提出了反错配规则,需各税收管辖区协同行动。下一步工作将以注释的形式制定指引,以便各税收管辖区落实这些建议。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时,需慎重而行。
  12.该报告提出的完善各国国内法的政策建议,是否存在实施困难?
  该报告对各国(地区)完善国内法的政策建议十分清晰和明确的,有利于实施和管理。该报告的注释部分将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具体案例,以便政策建议得到落实。一旦这些政策建议被各国(地区)通过完善国内法的形式予以采纳,将自动应用于纳税人和交易安排,无需税务机关的进一步介入。
  13. 如何协调各税收管辖区和纳税人来共同适用反错配规则?
  该报告提出的反错配规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以避免多个税收管辖区根据其国内法同时对同一混合错配安排做出处理。自动应用与规则排序相得益彰,可保证不同税收管辖区在应用国内法政策时不产生交集,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该报告注释中的案例将会进一步阐明,反错配规则的协调适用和同一反错配规则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一致实施和应用,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比目前更具预测性的结果。
  14. 如果有些税收管辖区尚未引入反错配规则,结果会怎样?
  针对这种情况,该报告提出了次要规则。即当交易另一方税收管辖区没有采纳完善国内法政策建议时,交易一方可以应用次要规则来消除混合错配在本税收管辖区的影响。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适用,使得交易一方税收管辖区不用等待另一方修订国内法就可自行消除混合错配的影响。
  15.这些政策建议是否解决了利用美国勾选规则(即选择申报为美国税收居民)创设的混合错配问题?
  当勾选规则创设了混合体时,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这些政策建议也可消除混合体的错配影响。因此,只要采取勾选规则的一国(地区)采纳了政策建议,就可以消除该筹划所涉所有交易国(地区)的混合错配影响。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在线阅读《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四)《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16.BEPS项目如何解决有害税收竞争问题?
  早在15年前,OECD就开始应对有害税收竞争问题。1998年OECD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报告(简称“1998年报告”)为该项工作夯实了基础。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有害税收实践,BEPS行动计划重新审视了有害税收实践工作,重点关注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关的实质性活动的要求,以及提高透明度的问题(包括对与税收优惠制度相关的裁定进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来提高透明度)。
  17. 第5项行动计划如何解决透明度这一重要问题?
  税制的运行缺乏透明度加大了东道国采取防御性措施的难度。提高透明度是BEPS行动计划重新审视有害税收实践工作的两大重点事项之一。2014年中期报告描述了各国一致同意的对涉及税收优惠制度的裁定进行强制性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已具备框架规定的情报交换法律基础的国家,将于2014年底前适用该框架。提高透明度的后续工作包括审议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国的实际裁定制度。
  18.BEPS项目是否解决裁定问题?
  BEPS项目解决的是特定纳税人相关的个别性裁定问题,特定纳税人裁定中,裁定结果适用于个别纳税人且该纳税人有权按照裁定结果进行税务处理。如该裁定涉及到税收优惠制度,则一国有义务依照透明度框架的要求就上述裁定进行自发情报交换。特定纳税人裁定可以在交易前(包括事先裁定和预约定价安排)和交易后进行。随着透明度工作的逐步深入,我们将进一步考虑一般性裁定,即适用于某类纳税人,或者针对特定情形或活动进行的裁定。随着透明度工作的开展,一般性裁定将与个别性裁定一起,对照1998年报告所列因素,纳入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国的实际裁定制度审议。
  19.何为“专利盒”规则?
  “专利盒”是一国为支持经济增长和创新而提供的优惠税制。此类优惠税制,如较低的公司税率,旨在鼓励企业在本国境内从事与专利产品开发、制造和利用相关的高价值经营活动。
  20.“专利盒”规则有益还是有害?
  鼓励创新是经济增长战略的一个关键要素,专利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众多商业模式的主要价值驱动因素之一。如果税收优惠能吸引到真实的经济活动,那么对于支持本国经济增长和创新是有益的;如果税收优惠仅仅鼓励企业将利润从实际价值创造地转移到低税地,那就无益了。
  21.OECD的工作对“专利盒”规则有何影响?
  税收优惠制度是否涉及实质性活动是BEPS项目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最初,该项工作重点审查了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税收优惠,并在中期报告中列出了15项未涉及实质性活动的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为了保证在实质性活动发生地对利润征税,我们探索了多种方法。其中主要是关联法,也就是将企业在一国(工作或活动的主要发生地)的支出与可享受优惠的收入关联起来。下一步,各国将就实质性活动的最佳评估方法达成共识,以便按照新阐述的实质性活动因素对上述15项无形资产税收优惠制度进行评价。新阐述的实质性活动因素也将适用于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审议范围内的其他税收优惠制度。提高透明度是重新采取措施应对有害税收实践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随后也需要按照新阐述的透明度因素进行重新考量。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在线阅读《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中期报告,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五)《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6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22. 何为“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
  “择协避税”一般是指某纳税人不是税收协定双方的居民纳税人,但通过特定安排享受协定赋予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优惠待遇。
  23. 应对择协避税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第6项行动计划的一部分,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都一致明确表示,拒绝择协避税实践。现有多个反协定滥用规则可以使用,各国同意通过至少采用下述草案中的一种来实现共同的意图:(1)基于利益限制条款所制定的特别反滥用规则;(2)针对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测试)的一般反滥用规则。
  24.各国可以自主打击择协避税吗?
  可以,但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都已同意一个共同的最低标准,即至少需采取:(1)“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相结合;(2)采用“主要目的测试”规则;(3)采用“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并辅之以能够应对导管安排的机制。
  25.为什么该报告提出了多种反滥用规则?一般反滥用规则不够用吗?
  与国内法滥用相似,应对协定滥用最好的方式是将“特别反滥用规则”与“一般反滥用规则或司法原则”相结合,前者可以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但只能应对已知的滥用策略,后者虽然确定性较小但可以应对尚未被识别或处理过的滥用交易。
  26.该报告中的反滥用规则何时能引入OECD协定范本?
  该报告中的规则仍属于草案形式,将会在下次范本更新时引入。报告指出,对于报告中提及的范本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注释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利益限制条款规则。对于采取最低标准应对择协避税及确定各种投资基金的协定待遇,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同时也有必要考虑税收协定和行动计划其他部分提出的新的国内反滥用规则建议之间的相互影响,特别是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第3项行动计划(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第4项行动计划( 对利用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和针对转让定价的第8、9、10项行动计划。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在线阅读《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报告,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27.为什么BEPS项目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时仅考虑独立交易原则?公式分配法等其他方法是否更合适?
  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当两个国家税制大体相似时,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能够有效地将跨国企业的收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进行划分。但当存在零税率或者低税率的第三国,特别是涉及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时,独立交易原则就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在2015年底前完成转让定价相关工作,OECD正在考虑采用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对BEPS行动计划中的上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其他特别措施的研究正在进行,并将与诸如利息扣除、常设机构定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数字经济以及争端解决等其他BEPS工作协调推进。
  如果采用公式分配法等替代转让定价方法,则需要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形成国际共识(中短期内,这种共识难以达成),并可能产生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更多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问题。因此,在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解决转让定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将更为有效。
  28.《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涵盖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何影响?
  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的成果,OECD将会修订《转让定价指南》,包括无形资产的定义、如何识别涉及无形资产的交易,以及无形资产的交易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这些成果,连同拟于2015年底前完成的其他行动计划成果,将会确保无形资产交易和使用所产生的利润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并防止通过在避税地配置无形资产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9.新指引是否能解决公司协同效应和地域特殊优势问题?
  是的。新指引要求将公司协同效应产生的利益分配给集团中为此作出贡献的成员,并确保这些利益不会被分配给位于避税地的实体。同时,指引强调:要明确是否存在地域特殊优势,如果存在,利益分配方法应当反映地域特殊优势。
  30.为何该报告部分章节有括号标注?
  目前,关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交易时价值无法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利润分割和其他方法的指引已经形成。但由于这些指引与2015年完成的其他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风险分配和交易重新定性等内容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我们对该指引暂以草案形式发布。这些问题是BEPS转让定价的核心,需要加以整合,得出有效、协调和统一的解决方法。该指引还需考虑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以确保有效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阅读《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七)《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31.什么是分国信息披露表?
  分国信息披露表是帮助税务机关对高水平的转让定价风险(或对其他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的一种工具。分国信息披露表模板要求跨国企业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按年度提供集团整体信息,包括集团在各国的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指标,以及在特定税收管辖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实体清单和每个实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32.分国信息披露表包括哪些具体信息?
  分国信息披露表模板要求跨国企业每年提交报告,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收入、税前利润、应交税金、已缴税金等信息。分国信息披露表还要求跨国企业提供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内的职工总数、资本、留存收益和有形资产等信息。最后,报告还需提供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所有实体的清单,以及每个实体主营业务的性质。
  33.如何使用信息?
  该报告要求纳税人将转让定价的三层文档结构(核心资料、本地资料、分国信息披露表)结合起来,阐释其转让定价立场,为税务机关评估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风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税务机关最有效地配置税务审计资源、确定审计目标。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税务部门识别跨国公司是否存在向避税地转移收入的转让定价或者其他问题。
  34.分国信息披露表信息是否会公开?
  为确保分国信息披露表潜在敏感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该表限定在相关政府部门内使用。税务机关不会公开纳税人报送的分国信息披露表,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信息处理的惯例。
  35.转让定价文档的报送要求何时生效?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报送的新报告标准和报告规则,能否有效执行十分重要。接下来的几个月里,OECD还将研究报送信息的适当方式、以及税务部门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并考虑如何确保企业提供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只有这些细节都被妥善考虑,分国信息披露表的报送要求才能被实际执行。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阅读《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八)《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相关问题解答
  36. 多边工具的目标是什么?
  在BEPS项目中,多边工具的目标是使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措施得以迅速和有效执行,特别是对双边税收协定的修订。开发多边工具的必要性不仅在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也可确保已达成共识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框架持续发展。
  37.多边工具是否能改进双边税收协定网络?
  是的。尽管在国际税法领域没有先例,但在国际公法其他领域存在多边工具改进双边协定的先例。
  38.多边工具是否能用于执行BEPS项目其他建议?
  是的。原则上,一个多边工具可以被视为对执行某些国内法措施的承诺,或者为安全地交换分国信息披露表奠定基础。
  39.开发多边工具是否有时间表?是否会为开发多边工具而召开一次国际会议?
  通过对开发多边工具涉及的税收和国际公法问题进行分析,有关国家可能希望形成一个多边工具,以应对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性和迅速适应这种发展的要求。在2015年1月,OECD和G20将考虑起草一份召开国际会议的倡议书,会议将就多边公约进行谈判,以促进BEPS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如需获得更多信息,请阅读《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网址为:
  www.oecd.org/tax/beps-2014-deliverables.htm


二、BEPS2014年成果与发展中国家


  40.发展中国家如何参与BEPS项目?
  发展中国家已经广泛深入地参与到BEPS项目中,并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BEPS行动计划的推进离不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等利益相关方的通力合作。因此,OECD通过各类地区性和全球性高层政策对话广泛地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建议。OECD组织了四次区域性深度磋商会议和五次全球性主题论坛,邀请全球超过110个税收管辖区及大量社会团体和企业界代表参会,其间8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非OECD成员国/非G20成员国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41.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如何被采纳?
  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建议都会提交给负责研究BEPS问题的专家组。此外,OECD受G20发展工作组委托撰写了专题报告,该报告包括两部分,重点关注低收入国家应对BEPS挑战时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工作重点。(报告可参见www.oecd.org/tax/tax-global/part ... ncome-countries.pdf
  42.发展中国家的BEPS工作应侧重在哪些方面?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些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譬如,对通过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第4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滥用和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第6、7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尤其是造成税基侵蚀的支付(第8、9、10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管理和分国信息披露表(第13项行动计划)。另外,转让定价可比物的缺乏和滥用低效率税收优惠政策也被认为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但上述问题并未纳入BEPS项目,税收和发展专项工作组正在进行相关课题的研究。
  参见《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透明度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原则》一文,网址为:
  www.oecd.org/ctp/tax-global/tran ... ance-principles.pdf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另一重要挑战是政治支持力度和税收能力建设问题,这一问题在BEPS项目实施之初尤为突出。43.发展中国家将如何从BEPS行动措施中受益?
  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高度依赖企业所得税,尤其是跨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因此BEPS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重大。BEPS行动方案一旦实施,发展中国家将从中获益,并将掌握更多调配国内资源的手段。


三、下一阶段工作


  44.下一阶段的工作是什么?
  拟于2015年发表成果报告的其它BEPS项目研究工作已经启动,并将快速推进,目标是尽早提出便于各国消除双重不征税和人为转移利润的具体措施。与此同时,下一阶段将继续研究解决2014年成果报告中建议措施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并完成所有报告和指引的操作指南编写工作及相关实施工作。
  45.发展中国家是否会继续参与后续工作?
  是的。发展中国家将继续参与BEPS项目,同时OECD也将进一步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拟定相关制度,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成功参与BEPS会议,以及确保所制定的行动措施和相关指南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工作重点和特殊利益关系。
  46.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有哪些?
  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包括:强化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第3项行动计划);对通过利息支出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第4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第7项行动计划);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第8、9、10项行动计划);构建针对BEPS行为的数据收集体系和分析指标体系,以及应对措施的监控方法(第11项行动计划);要求纳税人披露恶意税收筹划安排方案(第12项行动计划);创建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第14项行动计划)和开发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相关研究工作已经启动,预计将如期完成。按照所有OECD成员国和G20成员国作出的承诺,BEPS项目将在2015年底形成全面的一揽子综合问题解决方案。


四、BEPS的背景情况


  47.什么是BEPS?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8.BEPS筹划是非法的吗?
  除个别情况外,大部分筹划都是合法的。现行税收规则是以实体经济环境为基础制定的,已无法适应当前跨境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和风险管理日趋重要的新形势,BEPS税收筹划便利用了这一特点。
  49.导致BEPS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是由国内法确定的,当纳税人发生跨境经营活动时,各国国内税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一项所得被一个以上的税收管辖区征税,从而形成了双重征税现象。然而,各国税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会留下税收管理漏洞,导致一项所得不被任何一方国家征税的问题。BEPS筹划策略正是利用了各国税制中的漏洞来实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
  50.既然BEPS筹划策略是合法的,为什么还会引起各国的担忧?
  首先,BEPS扭曲了竞争。跨境经营的企业可以从BEPS中获利,从而相较国内经营的企业更具竞争优势。其次,BEPS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BEPS的收益可能扭曲投资决策,使资源流向税前回报率低而税后回报率高的经营活动。第三,BEPS影响公平。包括普通自然人在内的纳税人,如果发现跨国企业都在避税,那么全体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都会降低。
  51.BEPS问题为何在此时引起关注?公众对于大企业纳税状况的强烈抗议是不是OECD实施BEPS项目的背后推动力?
  多年来,OECD一直致力于解决恶意税收筹划问题。在许多OECD成员国和非OECD国家,有关BEPS的争论已上升到了最高政治层面。OECD认为,BEPS并不是由单个或多个特定企业制造的问题,除了一些恶劣的滥用案件,BEPS问题更多地是源自于税收规则自身的缺陷。企业利用政府制定的规则也无可厚非。因此,政府有责任修订有缺陷的规则,或制定新的规则。
  52.BEPS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有多大?
  有广泛而充分的证据显示,跨国企业长期以来利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策略,达到双重不征税目的。拟于2015年完成的BEPS第11项行动计划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BEPS对税收收入和经济运行的总体影响,并监控相关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
  53.在解决BEPS问题上,OECD将发挥什么作用?
  许多BEPS策略利用了不同国家税收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意味着一国的单边行动并不能充分解决问题。此外,各国政府如果各行其是,可能导致对企业的双重甚至多重征税。这无疑将对全球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国际协调推动和加强各国保护税基的国内行动,并提供BEPS问题的国际综合性解决方案。BEPS行动计划既是得到各国普遍认可的BEPS问题解决方案,同时也是OECD致力于建立全球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所做出的努力之一。
  54.BEPS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EPS项目制定了15项行动计划,以期通过全面、协调的方式解决BEPS问题。这15项行动计划建立在3个核心原则基础之上,即:一致性、实质性和透明性原则,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同时,BEPS行动计划倡导积极应对数字经济的新挑战。为了能够及时应对变化,BEPS行动计划寻求创新性的协调方法,倡导创建多边工具,目的是便于各国实施BEPS应对措施。在积极应对双重不征税问题的同时,OECD也将通过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及引入仲裁条款,继续致力于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55.在BEPS背景下,当前正采取哪些行动?
  一国的国内税制是具有逻辑一致性的,例如一笔款项,支付人进行了税前扣除,则收款人应将其纳入应税所得范围内。我们需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国际一致性,制定一套避免双重不征税的新规则,作为现行避免双重征税规则的有益补充。BEPS第2、3、4、5项行动计划主要解决的就是国际一致性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现行税收规则都是行之有效的,但为了防止BEPS问题发生,必须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协定缔约国建立的双边框架因第三国的介入而出现问题,当存在空壳公司,即没有或几乎没有经济实质(如无办公场所、无有形资产和无雇员)的公司时问题尤为突出。在转让定价领域,特别是涉及过度资本化、风险和无形资产相关收益方面,修订现行规则中的瑕疵比制定新的规则更为可取。为此,有必要在独立交易原则之下或之外制订特殊规定,弥补现行规则的不足。BEPS第6、7、8、9、10项行动计划主要解决根据经济实质调整征税权的问题。
  由于防范BEPS问题需要提高各层面的透明度,BEPS行动计划倡导:加强对BEPS所造成的影响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纳税人主动披露税收筹划安排方案;降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报送负担并提高针对性。BEPS第11、12、13、14项行动计划主要解决提高透明度问题。
  56.在未用公式分配法代替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能否解决BEPS问题?
  现行转让定价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给纳税人利用甚至滥用税收规则人为转移利润提供了机会。特别是独立交易原则在解决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上面临着挑战。为此,BEPS项目包含了三项主要行动计划以应对上述挑战,其中涵盖了独立交易原则和其他特别措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快速、有效地修补现行税制漏洞,并未预先明确应对措施的性质。但是,采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如公式分配法,需要在许多关键性问题上形成国际共识(中短期内,这种共识难以达成),并可能产生对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更多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问题。因此,着重解决当前独立交易原则下产生的具体问题将更具成效。
  57.如何实施BEPS行动计划?
  BEPS行动计划倡导开发有利于各国建立公平、有效、高效税制体系的工具。由于BEPS筹划策略通常依赖于各国不同税制间的相互作用,所以相关工具主要用于解决不同税制相互作用中产生的漏洞与摩擦。某些行动计划,如修订《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等可能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其他行动计划则有赖于各国通过修订国内法、双边税收协定或开发多边工具来落实。
  58.BEPS项目将持续多长时间?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尽早解决BEPS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在现行已达成共识的框架出现裂痕前迅速推进具体行动计划的实施。同时,各国政府需要时间完成必要的技术工作,并争取更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BEPS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年内完成。事实上,OECD于2014年9月发布了第一批产出成果,距BEPS项目启动仅12个月的时间。拟于2015年发布的成果报告的相关研究工作也已启动,并将快速推进,目标是尽快制定便于各国消除双重不征税和人为转移利润现象的政策措施。
  59.在BEPS项目中,G20发挥什么作用?
  自BEPS项目启动以来,OECD得到了G20持续有力的支持,BEPS问题成为各国财长和领导人的重要议题。此外,所有G20国家都平等参与了BEPS项目。各国政府最高层始终如一地参与和支持BEPS项目,对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国际税收规则标准的协调一致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14年BEPS项目成果丰硕,充分证明了OECD和G20戮力合作,能够就影响全球的重要改革达成共识。G20成员国中的非OECD国家是BEPS项目的合作伙伴方,平等地参与了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及其下属技术团队的决策过程。此外,在BEPS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其他国家和利益相关方也定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对话。
  60.BEPS行动计划的目的是防止税收竞争吗?
  税收是一国主权的核心,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意愿建立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包括选择适用的税率。BEPS行动计划并非意在限制各国的征税主权。相反,BEPS旨在通过帮助各国维护由本国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基,恢复和强化各国的税收主权。其主要方式是修订完善现行制度,使之适用于可移动的经营活动,并有效解决侵蚀他国税基、扭曲资本和劳动配置等不公平问题。
  61.不消除有害税收实践的风险是什么?
  政府和企业都能够切身感受到不消除有害税收实践的危害。首先,有害税收竞争会导致扭曲,破坏国内经营企业和能够获得税收优惠的跨国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其次,长期以来,各国普遍认识到“逐底竞争”将最终导致所有国家某些特定所得的适用税率降低至零,无论各国政府是否愿意采用这样的税收政策。
  62.BEPS行动计划将对避税天堂产生什么影响?
  BEPS行动计划旨在防范企业利用空壳公司将利润隐匿在海外或不恰当地申请协定保护,使人为向海外转移利润的筹划策略落空。虽然BEPS行动计划并不明令各国应当适用某一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它将对“一国吸引外来投资者却不要求其具有任何经济实质的相关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63.BEPS实质上会增加跨国企业的税负吗?
  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非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的关注重点。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64.企业和公众如何参与BEPS?
  在BEPS项目实施过程中,OECD注重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针对迄今为止所发布的BEPS讨论稿已收集了长达3500页的评论,并举行了5次公众咨询会,参与者众多。OECD的公众咨询会网络直播和项目进展信息也吸引了数万名网友浏览。这样透明度高、包容性强的咨询程序将贯穿整个BEPS项目实施过程。
  65.BEPS行动计划会制止离岸逃税吗?
  BEPS工作更关注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而不是非法的离岸逃税。但是,OECD以及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所做的其他工作主要致力于打击离岸逃税。更多信息参见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


(第一部分1-5、第二、三部分由刘洋翻译,第一部分6-26由王明方翻译,第一部分27-39由毛杰翻译,第四部分由梁若莲翻译,全部内容由湖南国税何振华、王婷婷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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