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141号
[税乎网注]
此文件转发的国税发[1999]第123号执行至2000年7月16日。自2000年7月17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14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税收执法检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则”,把贯彻落实“规则”做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水平,保障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现就贯彻落实“规则”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纳入市局当年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由法制处制定年度计划或由市局有关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出检查方案,并会法制部门报局长批准后部署实施。总结报告由有关职能部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同时送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二、市局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一般由市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法制部门统一布置,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适当,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等进行检查。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为对税务案卷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数量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和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补税(不罚款)的案卷,在各类案件的10%以下,但不得少于5件;其他案卷(指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拍卖等其他类型案件)为该类案件总数量的50%。
三、市局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各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税收专项、专案执法检查,由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合法制部门,并纳入当年执法检查计划统一协调,布署实施。
四、建立“执法建议书”制度。“执法建议书”是上级税务机关为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而制发的正式文书,由上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制作,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达。“执法建议书”适用于上级税务机关在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规范性文件、案件备案和日常征管等工作中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出的纠正意见。下级税务机关接到“执法建议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