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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2000]2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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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2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22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实施办法及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办法
  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包括分类确认、监控追缴、核算反映等工作环节,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单位要明确分工,管理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工作
  (一)欠缴税金的核算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设置账目,对欠缴税金按类别、分户、分税种进行全面详实的核算反映。需设置的账目种类如下:
  1.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账”,分按“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2.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明细账”,分按“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各类待征税金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3.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设置“核销死欠明细账”;按“核销死欠”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以上三本账为活页账,使用“欠缴税金明细账页”(格式略)
  4.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格式略),分户登记每笔未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发生、变化情况,并根据每笔滞纳税款的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按月计算反映其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二)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
  1.确认机关
  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我市国税系统欠缴税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报区、县级税务机关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上报市局征管处进行确认。
  2.确认手续
  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手续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所需“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核销死欠申请表”、“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略)和“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略)将陆续发送。
  (三)欠缴税金的管理、清缴、考核及违章处理等本实施办法未及事项均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贯彻执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地清缴欠税,是大力组织收入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组织和领导。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要认真学习《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搞清楚弄明白,严格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的实施办法及要求,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欠税底数一定要核实清楚,不得隐瞒、弄虚作假,要确保欠缴税金的核算真实准确。
  (三)密切协作,强化管理
  计会部门要与税收、征管、稽查等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已发生的各种欠税,要严密监控管理,并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管理。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欠缴税金核算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税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市局将在适当时机,对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解决。
  附件: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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