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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科法发〔2000〕181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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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科法发〔2000〕181号
文件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科法发〔2000〕181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科法发〔2000〕181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科法发〔2000〕181号
  全文有效
  2000-03-27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北京技术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培育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技术市场环境,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三项证明材料,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未批准的,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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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法发2000 181号  发表于 2020-7-2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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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科法发〔2000〕181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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