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4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按照此通知要求,暂时停止万元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何时恢复推行,另行通知),请各区、县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凡确需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向所在地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国税局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向市局领取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专用设备。
三、各区、县局新认定取得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手写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仍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已经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纳税的同时,仍应按规定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记载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数据软盘和IC卡。
五、技术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为今年完成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任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