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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1]2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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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1]2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1]23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9日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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