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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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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98号
  全文有效
  2001-06-25
  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精神,为中关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们制定了《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建立企业年金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职工。
  第三条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缴费时,可暂时中止缴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继续缴费。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北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由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
  第七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中分次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应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八条 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其方案应包括: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参加对象、缴费水平、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委托的经办机构等内容,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每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对承办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资格准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年金运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向社会公布,由企业自主选择。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向受委托方提供企业年金方案的副本。
  第十条企业年金可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劳动者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帐户。
  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最低投资回报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情况变更承担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原商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可随劳动关系变化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及资金转移到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暂由原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第十三条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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