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08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208号
【发文日期】 1999-07-12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三条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在发果转化法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精神,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 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